告 知 书
各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我市保安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告知如下事项:
目前我市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采用外聘保安员和自行招用保安员两种方式。
一、企事业单位外聘保安员,应聘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公司保安员,不得聘请物业公司保安员,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取缔,依据如下: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审核意见后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我市通过江苏省公安厅审核,并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详见附件1。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可以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物业公司不具备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的条件和资质,只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二、企事业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
1、必须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2、应购买全国统一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详见附件2。
3、保安员应通过我市公安机关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安员证后持证上岗。
请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如发现已聘请了物业公司保安员担任本公司的保安工作,请务必于2013年12月底前与其终止合同,以免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昆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2013年12月6日
附件1:我市保安服务公司名单
我市现有16家通过江苏省公安厅审核,并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可以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序号 |
保安服务公司名称 |
序号 |
保安服务公司名称 |
1 |
昆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
9 |
江苏泰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2 |
昆山市大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0 |
昆山金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3 |
昆山少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1 |
苏州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4 |
昆山苏明红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2 |
苏州大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5 |
昆山博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3 |
苏州君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6 |
昆山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4 |
昆山市恒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7 |
昆山葆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5 |
昆山市杨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8 |
昆山正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
16 |
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附件2:保安员服装、服饰调配说明
一、保安服装的购买
根据规定,保安员服装的采购必须至具备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服装生产企业购买服装;各保安从业单位可登录中国保安协会网(网址:http://www.zgba.oyg),查询2011式保安员服装授权生产销售企业名录,并根据规定,在授权企业名录内挑选服装生产单位,购买保安员服装。
二、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的购买
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调配执行中国保安协会规定的市场指导价格。
根据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必须通过“江苏省保安服务标志服饰网上调配服务平台”(网址:http://jsbaw.net:81)【或者从江苏保安网进入“服饰调配”平台】进行采购,具体流程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先登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依法许可备案的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和取得授权的保安员服装、保安帽生产企业开通调配权限。
(二)注册用户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填报申请调配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的品种、数量。
(三)省保安协会在5日内对调配申请进行网上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确认,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撤销。
(四)注册用户在调配申请通过审核后5日内向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生产企业支付货款,并在网上服务平台上注明相关信息。
(五)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生产企业在收到货款后5日内通过快递或其他途径发货(附发票),并在网上服务平台上注明发货信息。
(六)注册用户在收到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当场签收并在5日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上确认收货。验收不合格的,当场与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生产企业联系解决,同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注明情况。
如有问题,可直接与省保安协会联系,联系方式在调配平台网站内。
附件3: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四、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五、第四十二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